未履行减损义务,扩大损失不予赔偿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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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减损义务,扩大损失不予赔偿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1日,甲造纸厂与乙个体运输户签订《煤灰承包协议》,约定甲将造纸厂焚烧炉煤灰承包给乙运输处理,乙方保证处置煤灰合法,甲支付处置费用。乙遂将煤灰运走倾倒到砖厂废弃的深坑内。2010年3月10日,砖厂附近的丙酱菜厂发现倾倒的煤灰在大风吹送下,污染了厂区内的车间和酱菜成品,后经检验,乙倾倒的煤灰含有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丙提起索赔要求,并长期上访,乙从2010年3月中旬即停止了倾倒行为,甲造纸厂按照县环保局的要求清运走了倾倒在深坑内的煤灰。
2011年3月30日,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损失180余万元,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二审、再审、再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丙酱菜厂139余万元。该判决已经执行完毕。
2014年12月26日,丙酱菜厂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乙二被告清除厂区内污染物或者支付清理费用,并支付停产损失、厂房设备折旧费、贷款利息共计330余万元。被告答辩称:原告要求清理污染物时间和标准不明确,要求支付清理费用金额不具体,无法履行;原告主张的损失缺乏依据,原告计算损失存在明显会计造假行为,同时,原告主张的损失属于自行擅自扩大造成的,先前诉讼中,法院曾明确告知原告保全证据后尽快恢复生产,原告对此置若罔闻,拒不恢复生产,其索赔损失依法不应支持。本案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合同责任中,还是在侵权责任中,受害一方均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的法定义务。虽然造成损失的最初责任不在自己一方,但能够防控损失扩大的一方必须采取减损的措施,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人不能免除。毕竟损失扩大都是社会资源的浪费,不论由哪一方承担。另外,民事法律关系中还有诚实信用原则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关涉的各方谨慎地、善意地处理相关事务,保护自己的同时,不能害及他人。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即使是受害方,也不能听任损失的扩大,进而向责任方追索全部的赔偿,更不能假借对方责任,谋取不义之财。
韩树辰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1日,甲造纸厂与乙个体运输户签订《煤灰承包协议》,约定甲将造纸厂焚烧炉煤灰承包给乙运输处理,乙方保证处置煤灰合法,甲支付处置费用。乙遂将煤灰运走倾倒到砖厂废弃的深坑内。2010年3月10日,砖厂附近的丙酱菜厂发现倾倒的煤灰在大风吹送下,污染了厂区内的车间和酱菜成品,后经检验,乙倾倒的煤灰含有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丙提起索赔要求,并长期上访,乙从2010年3月中旬即停止了倾倒行为,甲造纸厂按照县环保局的要求清运走了倾倒在深坑内的煤灰。
2011年3月30日,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损失180余万元,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二审、再审、再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丙酱菜厂139余万元。该判决已经执行完毕。
2014年12月26日,丙酱菜厂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乙二被告清除厂区内污染物或者支付清理费用,并支付停产损失、厂房设备折旧费、贷款利息共计330余万元。被告答辩称:原告要求清理污染物时间和标准不明确,要求支付清理费用金额不具体,无法履行;原告主张的损失缺乏依据,原告计算损失存在明显会计造假行为,同时,原告主张的损失属于自行擅自扩大造成的,先前诉讼中,法院曾明确告知原告保全证据后尽快恢复生产,原告对此置若罔闻,拒不恢复生产,其索赔损失依法不应支持。本案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合同责任中,还是在侵权责任中,受害一方均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的法定义务。虽然造成损失的最初责任不在自己一方,但能够防控损失扩大的一方必须采取减损的措施,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人不能免除。毕竟损失扩大都是社会资源的浪费,不论由哪一方承担。另外,民事法律关系中还有诚实信用原则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关涉的各方谨慎地、善意地处理相关事务,保护自己的同时,不能害及他人。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即使是受害方,也不能听任损失的扩大,进而向责任方追索全部的赔偿,更不能假借对方责任,谋取不义之财。
韩树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