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属于特殊地域管辖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6-01-08
点击率: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属于特殊地域管辖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10日原告张先生到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诉称: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间,原告为甲通信工程公司完成了分别位于廊坊三河、香河、石家庄井陉矿区三处的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而这三处工程又是甲通信工程公司分别从乙、丙、丁三家基础电信运营商处承包的。甲通信工程公司承包后分包给了张先生施工。工程早已完工并投入使用,但是甲通信工程公司仍拖欠原告280,000元工程款,甲通信工程公司称拖欠的理由是:乙、丙、丁三家上游单位没有付清工程款。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甲通信工程公司支付280,000元工程款;并判决乙、丙、丁三家基础电信运营商在拖欠甲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甲公司、基础电信运营商丁分别提出管辖权异议,甲公司认为自己的住所地已经由桥西区变更到了裕华区,应将本案移送到裕华区法院审理;基础电信运营商丁认为自己的住所地在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将本案移送到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审理。桥西区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中一处施工地廊坊三河市法院审理。
基础电信运营商乙、甲公司不服桥西区移送管辖的裁定,提起上诉。乙认为:原告起诉索要的工程款涉及三份合同三个纠纷,三个纠纷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法定的专属管辖,三个纠纷又分别在三个行政区域,因而,法院不应将本案全案移送任何一个法院管辖,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分别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甲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与乙一致。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电信运营商乙和甲公司的上诉理由,裁定涉及丙、丁的纠纷另案处理,涉及乙的纠纷移送井陉矿区法院管辖。
律师点评:
一、本案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原告起诉追讨的工程款分属于三个不同的施工工程,相关当事人除直接向原告分包工程的甲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外,还涉及乙、丙、丁三家基础电信运营商。三项工程相互独立,而且大部分施工工程有分别独立的《合作协议》或者《施工协议》,工程施工地点也不在同一处,分属于廊坊的三河、香河和石家庄的井陉矿区。三项工程如果出现纠纷,应当是各自独立的,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要的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这里区分了必要的共同诉讼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两类,必要的共同诉讼一律合并审理,非必要的共同诉讼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这里体现了法律、法院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本案中,被告方均不同意合并审理。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
2012年8月3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专属管辖。
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不动产纠纷做出了扩充的解释,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由此可见: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一律视为不动产纠纷,并且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则确定管辖法院。
打官司不仅仅应当重视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同样重要。程序问题有时甚至是首先要考虑的、关键性的问题,程序错误了,会劳民伤财,会误入歧途,甚至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
本案经历了半年多的周折,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让各被告数次异地奔波,原告也没有达到诉讼目的,教训应当充分汲取。
韩树辰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10日原告张先生到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诉称: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间,原告为甲通信工程公司完成了分别位于廊坊三河、香河、石家庄井陉矿区三处的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而这三处工程又是甲通信工程公司分别从乙、丙、丁三家基础电信运营商处承包的。甲通信工程公司承包后分包给了张先生施工。工程早已完工并投入使用,但是甲通信工程公司仍拖欠原告280,000元工程款,甲通信工程公司称拖欠的理由是:乙、丙、丁三家上游单位没有付清工程款。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甲通信工程公司支付280,000元工程款;并判决乙、丙、丁三家基础电信运营商在拖欠甲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甲公司、基础电信运营商丁分别提出管辖权异议,甲公司认为自己的住所地已经由桥西区变更到了裕华区,应将本案移送到裕华区法院审理;基础电信运营商丁认为自己的住所地在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将本案移送到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审理。桥西区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中一处施工地廊坊三河市法院审理。
基础电信运营商乙、甲公司不服桥西区移送管辖的裁定,提起上诉。乙认为:原告起诉索要的工程款涉及三份合同三个纠纷,三个纠纷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法定的专属管辖,三个纠纷又分别在三个行政区域,因而,法院不应将本案全案移送任何一个法院管辖,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分别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甲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与乙一致。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电信运营商乙和甲公司的上诉理由,裁定涉及丙、丁的纠纷另案处理,涉及乙的纠纷移送井陉矿区法院管辖。
律师点评:
一、本案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原告起诉追讨的工程款分属于三个不同的施工工程,相关当事人除直接向原告分包工程的甲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外,还涉及乙、丙、丁三家基础电信运营商。三项工程相互独立,而且大部分施工工程有分别独立的《合作协议》或者《施工协议》,工程施工地点也不在同一处,分属于廊坊的三河、香河和石家庄的井陉矿区。三项工程如果出现纠纷,应当是各自独立的,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要的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这里区分了必要的共同诉讼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两类,必要的共同诉讼一律合并审理,非必要的共同诉讼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这里体现了法律、法院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本案中,被告方均不同意合并审理。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
2012年8月3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专属管辖。
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不动产纠纷做出了扩充的解释,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由此可见: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一律视为不动产纠纷,并且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则确定管辖法院。
打官司不仅仅应当重视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同样重要。程序问题有时甚至是首先要考虑的、关键性的问题,程序错误了,会劳民伤财,会误入歧途,甚至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
本案经历了半年多的周折,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让各被告数次异地奔波,原告也没有达到诉讼目的,教训应当充分汲取。
韩树辰
下一篇:未履行减损义务,扩大损失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