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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闫晓佳律师为一起环境污染大案进行无罪辩护胜诉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5-12-21      点击率:   
本所闫晓佳律师为一起环境污染大案进行无罪辩护胜诉
 
        2015年12月16日,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正式下达(2014)赵刑初字第00149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单位石家庄同心  致远化工有限公司及法人代表梁xx无罪,至此这起为媒体广泛关注的2013年涉嫌污染环境重大案件尘埃落定。
        控方指控2010年春天,被告单位在单位车间西侧挖暗井两个,在同年6月至11月用于排放部分工业废水,经检测含有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等有害物质。经河北熤环环保公司对场地修复,各项费用共计86万余元,据此认为被告人石家庄同心致远化工有限公司及法人代表梁XX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所闫晓佳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本案高度重视,专门组织本所多名刑事资深律师对案件进行研讨,通过研究本案相关证据及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结合多年刑事办案经验,最终提出本案发生在2010年度,本着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刑法第338条之规定,涉嫌罪名应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而不适用2011年5月1日的《刑法》规定,根据当时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本案无证据证实排污行为造成实际损失,被告单位支付的修复费用未经过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土地污染的治理本身仍属于立法的空白,在法律完备前,不应该由被告人承担法律以外的责任、后果等辩护意见。
        经过多次庭审,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理据充分,应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石家庄同心致远化工有限公司及梁XX犯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为此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石家庄同心致远化工有限公司及梁XX无罪。
掩卷沉思,应该说上述判决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判决是客观公正的。但应指出的是本案排污行为尽管不构成犯罪,但无疑是违法的,也是不可取的,应吸取教训,对此引以为戒。在生产中应更加关注环保为后代子孙造福,对此涉案主体应有清醒的理性的认识。只有所有社会主体增强环保意识才能真正实现绿水青山的宜居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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