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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保护未成年人特殊贡献律师闫晓佳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5-02-05      点击率:   

  



  2011年6月1日全国保护未成年人特殊贡献律师闫晓佳及河北同骥律师事务所韩树辰律师到河北青年报接听咨询热线,解答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问题。
  仅仅一个小时的时间里,闫晓佳律师就为22名读者答疑解惑,韩树辰律师在旁边进行补充,尽可能让咨询的读者得到满意的答复。在读者的咨询中,涉及学生被体罚的问题最多,占来电咨询的60%以上。
  “孩子迟到了也不能罚写3000字的检查啊,还让罚站一上午,他才是个小学生。”昨日9时20分许,河北同骥律师事务所闫晓佳律师刚到河北青年报热线室,就接到了一个咨询电话。这位家长称,孩子都不敢去上学了。
  对此,闫晓佳律师称,一个小学生写3000字的检查已经超过了孩子的能力范围,老师的行为有变相体罚之嫌。他建议家长先跟老师进行沟通,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再向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读者咨询:孩子在学校被老师罚写检查、抄10遍报纸或者蹲在垃圾桶上上课等,老师的行为是否违法?
  ■闫晓佳律师:类似行为都有变相体罚学生的嫌疑。《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而按照《教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如有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行为,可由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予以批评教育,也可由有关机构对其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分,如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可由学校对其予以解聘,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法律规定将进一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韩树辰律师:很多孩子被体罚或变相体罚后,往往不敢告诉家长。家长应该及时发现孩子的异常行为,如果对孩子造成严重伤害的,应当注意及时保留证据。
未成年人隐私 不得随意传播
  ■读者咨询:未成年人犯罪或发生过错后,同学、老师或其他人是否可以随意对此进行传播?
  ■闫晓佳律师: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同学或老师之间的传播,虽然不是公开披露,但也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一定影响,所以应当妥善处理。
网吧容留未成年人 可举报
  ■读者咨询:孩子放学后,去网吧、舞厅等地方玩,或者在烟酒店买烟酒,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违法?
  ■闫晓佳律师:法律明确规定,网吧等场所不应该向未成年人开放。烟酒、淫秽物品等也不应向未成年人销售。营业者有义务对消费者进行身份核实,如果发现是未成年人,应该明确拒绝。
如果营业者未尽到相关义务,家长可以向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由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改正或进行处罚。
让孩子了解犯罪特征
  ■读者咨询:媒体最近经常报道一些幼女遭到性侵害的事件,应该如何预防?
  ■闫晓佳、韩树辰律师:强奸或猥亵幼女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为此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较重处罚,对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家长应该教育孩子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让孩子了解相关行为的犯罪特征。此外,家长、学校和老师也应当切实负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避免、减少其与成年异性单独相处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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